單位職能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2號)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海南省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8〕80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海南省水務廳(簡稱省水務廳)是主管全省水務工作的省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廳級。
第三條 省水務廳貫徹執行黨中央關于水務工作的方針政策,以及中國(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政策措施,落實省委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務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省水務工作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起草有關法規規章草案,組織編制水務發展規劃、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務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 擬訂全省水中長期供求規劃、重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編制省級水資 源保護相關規劃。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
(三)推進海島型水利基礎設施網絡建設。提出水務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國家和省級財政性水務資金安排建議并組織指導實施。
(四)指導水文工作。負責全省水文水資源監測、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庫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五)指導監督水務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和跨市縣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按權限組織審查、審批水務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
(六)指導水務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牽頭負責全面實施河長制、湖長制工作,指導、監督重要江河湖庫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七)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八)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省級節約用水規劃,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九)指導城鄉水務工作。指導全省城鄉供水節水、排水防澇、污水處理及再生水利用等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工作。參與城鄉供水價格核定工作。
(十)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全省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并定期公告;負責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國家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一)依法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城鄉供排水行業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務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務工程建設的監督。協調跨市縣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
(十二)開展水務科技與對外合作工作。組織開展水務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本省水務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并監督實施;組織、參與有關水務工作的對外交流工作。
(十三)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臺風防御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四)指導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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