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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省水務廳 | 發文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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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務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是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務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的專職機構,對水務工程質量進行強制性的監督管理。在全省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各類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排水、污水處理、灘涂圍墾等工程及其技術改造,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均必須由水務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質量監督。工程建設、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階段,必須接受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
二、項目法人應在工程開工前到水務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報質量監督手續。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而擅自開工的工程,一律被視為違章工程。對建設單位違反本條規定,將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五十六條,責令改正,并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項目法人辦理質量監督手續時,需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
1 項目法人申報項目劃分的請示,以及項目劃分表和本監督申報書的電子文檔;
2 項目初步設計報告或實施方案、概算、地質勘察報告、圖紙原件及批復文件(復印件);
3 項目施工圖、施工圖預算;
4 項目法人批復成立文件(復印件)及內設質量管理機構設立文件(原件);
5 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含設備供應)等參建單位中標通知書、合同及其單位資質證書,現場管理機構成立文件及相關人員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復印件);
6 工程實行代建制的,提供項目代建合同及現場代建機構設立文件;
7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含有本人簽名的身份證復印件;
8 項目法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檢測單位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四、填表要求:
(一)申報單位為項目法人。
(二)本表一式三份,由項目法人負責填寫。報水務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核并簽署意見后,一份返還項目法人,作為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依據;一份送工程所在地的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一份由水務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留底備查。(非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直接管理的項目,應內附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報監資料、參建各方單位和人員資質的審查意見。)